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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传不到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有哪些程序要求?

2025-06-07邳州知名律师

 宋杰,邳州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拘传不到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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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案拘传不到怎么处理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进行问讯的时候,可以进行拘传,如果拘传期满不作出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第七十六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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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事案件中的拘传是什么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拘传的特点是: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传可使用戒具。传唤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而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也可以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经传唤而直接适用拘传。


  上文就是对于;刑事拘传不到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解答,在对刑事案件侦查起诉的过程中,如果有必要的话司法机关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措施,但拘传也是不能随意采取的,此时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才可以,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有哪些程序要求?

  逮捕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


  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首先必须要有逮捕证。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决定书以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人员对于抗拒逮捕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公安机关在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被逮捕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逮捕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况,如被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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