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难认定的原因及对策 向婚内侵权说不
2025-05-23邳州知名律师
宋杰,邳州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难认定的原因及对策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认定标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构成有三要件:
1、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这与未婚同居时有区别的;
2、名分上不以夫妻名义,这与事实重婚有区别;
3、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通奸、一夜情等行为有区别。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认定难、举证难的原因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出台后,其法律、社会效果如何,因为缺乏相关资料,故笔者并未统计。但印象最深的是,该相关法律规定出台后,笔者所在法院审理了某件离婚案件,最终判决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失若干,对此作了报道。此后,也报道了类似案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律赋予了受害方以向;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方配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成功机率廖廖。那么,是哪些因素导致了我们的司法实践出现如此与人意愿相背的结果呢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两点因素:
1.认定难。
认定难,即对;同居;的认定、把握难。第二条虽然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做了明确规定,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但实践中到底如何对;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进行准确认定、把握,的确存在不少难题。前文已有论及,持续主要指时间;稳定则指的是一种状态。那么,多少时间算是持续,一个月、三个月亦或半年居一阵停一阵、断断续续的算不算何种状态又为稳定,是同居行为状况的稳定还是同居对象的稳定与一个对象长期同居自属持续、稳定,但变换对象,走马灯式的与人同居又该不该以持续、稳定论呢还有,同居有无空间限制居住内容有无要求上述种种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予以正确的梳理分析。
2.取证难。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八条则以列举及兜底式的规定明确了某些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显然,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并不在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此类赔偿实行的仍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出于拒绝赔偿、畏于社会舆论的压力等种种因素的考虑,同居一方往往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予以否认。为此,权利主张方的举证无非有如下渠道:
一是提供普通公众的证人证言。而现实是,由于我们的民众受;清官难断家务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观念的制约,往往对他人的纠纷不愿染指,在婚姻家庭领域更是如此。现行民诉法没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更没有规定证人不作证的法律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出庭作证的人寥寥无几。
二是雇佣私家侦探或自己充当私家侦探的角色,通过跟踪、拍照等方式获取有关信息或证据材料。
三是借助于公安部门取得证据。如通过向公安部门举报,以公安部门制作的有关材料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但司法实践的结果却不无遗憾地告诉我们,;捉奸取证;遭遇了与隐私权的冲突,证据合法性受到了质疑;而公安部门的证据虽然解决了合法性的问题,但往往又因证据反映事实的单一性,致使法院无法就此事实认定当事人已构成婚外同居,从而再次将受害方的赔偿请求拒之门外。因为主张权利的大门如此难以开启,有了所谓的他人的;前车之鉴;,更多的;忠厚;权利主张者对证据材料的提供束手无策。这无疑是法律的悲哀。那么,上述情况如何予以改变亦或有效改善呢
三、解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认定难、举证难的相关建议及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措施和建议。
1.对实践中的认定难,需要我们对;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作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如何界定;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应重点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把握。这里的;双方关系;应从广义理解,它既应包括双方现有的同居关系,又应包括双方在同居前即存有的不正当关系。;同居;与偶然的通奸行为有所区别的重要一点即是同居带有浓重的感情色彩,双方在同居前存有不正当关系是后来发展到同居的基础。而这种不正当关系的稳定程度如何,则可用来判断双方对后来的同居是否持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主观追求。同居前不正当关系的时间越长、越稳定,越能表明双方同居的主观追求越强烈。所以在类似情况下,即便同居双方的实际同居时间并不是很长,如只有一、二个月,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双方在正式同居前关系已稳定,也可以判定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其次,判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否达到;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程度,还要考虑如何选择比较对象的问题。如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生活相比,这种同居哪怕持续了一年也不算长;反之与那些偶然的、无固定场所的通奸相比,这种同居不到一个月也不为短。我们这里所指的;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显然应该是与后一种情况相比较而言的。有鉴于此,有人建议就同居规定一个明确的期限,如三个月、半年或一年,但因为各地区、各案实际情况不同,采取一刀切的作法有时并不利于具体案件的审理,甚至有时容易被人钻空子,故不宜采取,司法解释也未采纳。综上所述,判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否达到;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程度,应综合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双方同居前存有的不正当关系的稳定程度、双方的主观追求、以及与那些偶然的、固定场所的通奸关系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
2.针对举证难的问题,建议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中适当引入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在本文所论述的;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中尤为必要。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这就意味着该种损害赔偿实行的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权利人除承担证明另一方配偶实施了法定的几种违法行为外,还必须要有过错。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范畴,但是婚姻家庭法在突出自愿、平等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特征时,其与普通民事法律相比还带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在这样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要论是非、对错,难度相当之大。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情形,就导致同居的原因而言多种多样,可能是配偶一方的喜新厌旧,见异思迁;可能是配偶一方的腐朽的多妻婚姻观的作怪;也可能是夫妻关系长期紧张,配偶一方压抑过重所致等等。在这种种原因中,孰对孰错此外,单就如何举证证明;有配偶者;已与他人达到;同居;的程度,其证据采集亦有相当难度。所以,在凡此种种因素下,一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由于证据不足或缺乏证据,致使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无法实现,应承担责任一方则可逃避法律的惩处。故此,在首肯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适时辅之以过错推定的原则或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可规定无正当理由长期夜不归宿的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类似的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以上就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难认定的原因及对策;的全部介绍。须注意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通奸都属于婚外情行为,但它们的认定标准是有区别的。
向婚内侵权说不
摘要:众所周知,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妇女在家庭中没有地位,妻子根本就谈不上健康权。当今社会,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虽然随着新的出台,妇女权益在某些方面也确实得到了保护。但是,封建思想残余仍有市场,加之法律规定尚不完备,执法尺度尚不统一,夫妻间侵害生命健康权的问题并未得到充分保障。本文详细介绍婚内侵权行为有哪些种类、有什么特征、我国法律如何保护受害方
婚内侵权的种类
1、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然而,我国第46条的规定,只有一方实施以下行为的构成对一方权利的侵害: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对侵害一方人身权的行为中极其严重的少部分行为予以制裁,而对大多数行为没有予以处罚。
2、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多数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只侵害对方财产权的案例。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
3、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
我国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负忠实,现实生活中违背夫妻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是根据中又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仅以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裁定不予受理。在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中,也鲜有当事人因违背忠实义务而受到处罚或制裁的。事实上,这种义务的承担更多依据伦理道德而非法律,法律虽有规定,但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在忠实义务方面无能为力。
综上所述,婚内侵权行为侵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项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另一项是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婚内侵权的特征
婚内侵权的特征就是家庭暴力成分突出,常见的家庭暴力行为指殴打、捆绑、残害、冻饿、强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带给配偶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严重伤害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发生的构成虐待罪。在特征上将暴力区分为性暴力、言行暴力、经济暴力和冷暴力等几种类型。
性暴力:比如丈夫患病期间不堪担负性行为的,妻子经期或体弱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一方患有传播性疾病未治愈的,有实施变态性虐待倾向的,在以上列举的情形下,违背配偶意志强行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都属于性暴力行为。婚内强奸是性暴力的最严重程度,达到了我国刑法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只不过因为婚姻关系存在的客观原因,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言行暴力:主要包括言行两方面,行为暴力表现在通过推搡、肢体冲撞、拳打、脚踢、使用凶器刺伤身体、脏器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语言暴力指使用伤害他人自尊的语言进行辱骂、恐吓、威胁、诽谤,以给受害人精神造成痛苦为主要目的行为。
经济暴力:对配偶实行经济控制,主要表现在剥夺对方的经济处分权利,将一方的收入强行控制在自己所能控制的范围之下,使一方陷入经济困境。 经济暴力一般与言行暴力相伴相生,被压制的一方一旦反抗,言行暴力随之发生。
冷暴力:是以上三种突出暴力行为的一个例外,属于其他类型的暴力。比如不做家务,各过各的,彼此漠不关心、不理不睬,生活实施AA制,没有一丝家庭温暖可言,早已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离婚只是时间早晚的事了。
我国法律对婚内侵权受害方的保护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对婚内侵权人予以约束。根据我国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明显,我国法律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该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只要没有特殊免责情况,侵权人即应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主体构成要件是公民,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该侵权责任主体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作限制性规定,更没有将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将侵权人排除在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之外,侵权人也不能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我国关于这类侵权方式的解决方法有五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前四种方式还好操作,但是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就不是那么容易操作了。新出现的婚内索赔案的执行难也对现行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为主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如果夫妻之间事先对财产有约定,则存在个人财产,一方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赔偿另一方的损害,一方也可以将从另一方取得的赔偿作为个人财产。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很少有人对夫妻财产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而实行财产共有制,那么一方只有将夫妻共同财产冠以个人财产名义、甚至直接用共同财产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一方因人身或财产侵权而从另一方获得的个人赔偿又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说此种做法等于从一人衣服左口袋拿钱再放入右口袋。
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单元,所谓;家和万事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幸福美满的婚姻是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石。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应该互敬互爱,禁止侵害对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共同筑造幸福、和睦的家庭。若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方要勇敢地对婚内侵权说;不;。
责任